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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结构变化背景下完善轻罪治理的建议 



 
句容市政协反映: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中国的犯罪结构也发生根本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和重刑犯罪比率大幅下降,轻罪比率显著上升,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轻罪治理体系正当其时。以句容地区近五年的数据为例,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数年均占比83%至92%。
一、背景
轻罪时代的到来使得社会对法治需求从治罪到治理转变。尽管随着少捕慎诉审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见效,一大批轻罪犯罪嫌疑人得到宽缓化处理,但实践中各地掌握的不捕不诉标准难以统一,且关于轻罪的内涵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概念,法律上仍缺乏犯罪分层、轻重分离的正当化依据。如何避免一诉了之、一审了之,实现从“犯罪人”到“社会人”的转化,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犯罪附随后果带来的不利影响是轻罪治理的关键。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犯罪分层立法空白。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犯分
层的立法,对犯罪分层的讨论一直停留在学理层面。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大抵可分为重罪、轻罪、微罪(违警罪),而我国立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界分,制裁体系和方法也尚未独立,导致轻重分离难以实现。而关于上述分类如何界分,有法定刑说、宣告刑说等,未能定论。因此,犯罪分层的立法阙如及相应配套措施的空白给轻重犯罪分梯队处理以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是轻罪案件捕诉标准不一。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司法机关积极落实,并辅之以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探索建立速裁法庭等措施,不捕不诉率大幅上升,这无疑是对涉罪人的重大利好。但实践操作层面,对于何种罪名、何种情节能够不捕不诉,即目前缺乏统一的对各类轻罪案件不捕不诉案件指引,导致不捕不诉掌握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过大,且因阶段性考核导向和指标的变化,易导致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不尽相同,从而造成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三是附随后果的终身性。作为刑罚之外的一种隐形处罚措施,附随后果的严厉程度丝毫不亚于刑罚本身。原因在于,一方面其惩罚措施不仅针对涉罪人本人,更适用于涉罪人家庭及亲属;另一方面,其惩罚措施范围涵盖入学、入党、参军、就业等各个方面,是一种资格的限制和剥夺。且“犯罪人”及其亲属的标签一旦形成便难以撕下,具有终身性和不可救济性。目前来看,司法机关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作出轻罪判决后,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律师协会、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不足,对如何帮助轻罪被告人回归家庭和社会,以及消除犯罪记录对其再就业及子女求学就业的不良影响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
三、建议
一是建立轻重分层处理的法治体系。在实体法上对犯罪分层予以明确,即采纳“法定刑说”在刑法中设立法定的“轻罪”,对重罪、轻罪、微罪进行明确界分,如以拘役及以下刑罚为微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拘役为轻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重罪,以避免依据“宣告刑说”造成事实上的轻罪标准不一等问题。在程序法上建立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将部分轻微罪过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再通过刑罚措施和非刑罚措施进行分层处理,最后采用速裁、简易、普通等不同的审判程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因此,犯罪分层处理体系有助于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与犯罪预防、人权保障等多重功能和价值的实现。
二是明确不捕不诉的量化处理标准。在建立轻重分层处理体系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不捕不诉量化评估机制,对三类犯罪区分明确不捕不诉的罪名种类并对相应的情节予以规定,再设立一系列量化评估程序,根据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情节予以量化赋分,从而评估涉罪人的社会危险性和犯罪危害性,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强化不起诉与社会公益服务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有效衔接,确保少捕慎诉司法政策落实与社会治理实效不断增强。
三是协同治理消除对涉罪人的不利影响。一旦犯罪,首当其冲涉罪人的自由便受到限制,加之冗长的诉讼程序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巨大。建议司法机关通过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速裁简易程序等方式避免诉讼期间不当延长。另可通过区分设置不同的累犯期限以区分轻重犯罪的附随后果,并根据不同犯罪类型设定不同的犯罪前科消灭期限。至于对涉罪人亲属的就业等限制,需全社会进一步强化共识转变法治理念,共同推动立法的完善。最后,应强化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民政等多部门协同共治,形成高效便捷的轻罪治理协作体系,强化治罪与治理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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